(2017)辽0381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与被告刘颖、张成刚、张起敏、李金山、于森海、张林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刘颖,张成刚,张起敏,李金山,于森海,张林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81民初176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明东。职务: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左洪燕,职务:银行职员。被告:刘颖被告:张成刚。被告:张起敏。被告:李金山。被告:于森海。被告:张林岚。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与被告刘颖、张成刚、张起敏、李金山、于森海、张林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自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共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文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