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铭源薯制品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森淼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铭源薯制品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森淼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2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铭源薯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国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忠博,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中良,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驻马店市森淼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表人:李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光,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鹤,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驻马店市铭源薯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驻马店市森淼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6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铭源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铭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收到该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铭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卫国审判员 王巧莉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袁 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