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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3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广团与屈官涛、新郑市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团,屈官涛,新郑市中医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民初3113号原告:��广团,男,汉族,1979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旭光,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官涛,男,汉族,1972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新郑市中医院,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郑新路西侧***号。法定代表人:赵培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二斌,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广团与被告屈官涛、新郑市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广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旭光,被告屈官涛,被告新郑市中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二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广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款项197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从2015年2月13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新郑市中医院在病房楼建设工程、旧楼改造工程中,原告组织施工工人给二被告提供劳务,经2015年2月13日结算,被告欠原告病房楼墙砖、地砖工程款123000元,旧楼改造工程款74000元,两项共计197000元,被告于结算当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两份,并承诺短期内给钱。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屈官涛对张广团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辩称在中医院贴墙砖走结账合同期间,中医院要求开发票,123000元的结账单一直没有走完,而开发票需要几万块,各方都不愿意出这个钱,现在这个结算单还没走完,单子也在他手上,所以一直没有结账。还有一个74000元的账单已经走完,在中医院的财务上。去年中医院说财务上批了两万,张广团让他���签字,钱有没有拿走他不清楚;74000元的欠条经过商量后应该是64000元。被告新郑市中医院辩称,原告起诉新郑市中医院主体不适格,医院并没有对张广团产生过任何的业务往来,所有的工程款也不针对张广团,并且张广团所有的款项医院并不清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张广团从屈官涛手中分包了新郑市中医院病房楼旧楼改造工程中的墙砖、地砖铺设及内墙粉刷项目,承包方式为包清工(发包方提供主材料)。2015年1月份,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2015年2月13日,双方经过结算,就未支付的劳务工程款,屈官涛为张广团出具了欠条两份,内容分别为:“今欠新郑市中医院病房楼墙砖地砖工程款拾贰万叁仟元整(123000元)2015年2月13日屈官涛”、“今欠张广团新郑市中医院旧楼改造工程款柒万肆仟元整(74000元)2015年2月13日屈官涛”。因屈官涛一直未能支付上述欠款,张广团遂到新郑市中医院催要,2016年11月2日,新郑市中医院法定代表人赵培林在上述74000元欠条上做了“周五前解决”批注。现张广团以屈官涛、新郑市中医院至今未支付拖欠的劳务工程款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处理。另查明,2014年,屈官涛从新郑市中医院承包了新郑市中医院病房楼旧楼改造、地砖墙砖铺设、内墙粉刷及烟道、排气道打孔劳务工程,但其并不具备劳务用工主体资格;新郑市中医院尚拖欠屈官涛的劳务工程款未支付。本院认为,屈官涛将其承包的劳务工程分包给张广团,张广团完成了工程并经过竣工验收,双方业已经过结算,屈官涛应该按照欠条上约定的数额及时支付张���团所欠款项,工程竣工结算距今两年有余,屈官涛关于医院需要走账的辩解不能成为对抗张广团主张权利的理由。屈官涛虽然辩称74000元的欠款经协商后应为64000元,但张广团不予认可,屈官涛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新郑市中医院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用工资质的个人,应该在其欠付屈官涛工程款范围内对张广团承担清偿责任,对其与张广团之间无业务往来,主体不适格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屈官涛、新郑市中医院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张广团劳务工程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张广团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综上所述,张广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请求的逾期利息应依法予以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屈官涛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广团劳务工程款1970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2月13日计至付款之日止)。二、被告新郑市中医院在欠付被告屈官涛劳务工程款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计2120元,由被告屈官涛、新郑市中医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十份,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员  赵西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