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8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与刘初林、黄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刘初林,黄美英,袁美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8民初11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住所地:都昌县东风大道368号。代表人欧阳俊,系该行行长。被告刘初林,男,汉族,1973年3月18日出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被告黄美英,女,汉族,1974年7月17日出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被告袁美琴,女,汉族,1971年9月22日出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与被告刘初林、黄美英、袁美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4.5元,减半收取计287.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邵振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石春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