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益祥申请李越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益祥,李越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707号申请执行人刘益祥,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邵东县。被执行人李越新,地址邵东县本院在执行刘益祥与李越新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彭 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罗奇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