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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1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山东斯达特起动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山东斯达特起动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51号原告:陈某,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临沂经济开发区。被告:山东斯达特起动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湖北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徐明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山东斯达特起动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鲁晨生人民陪审员  苗盛果人民陪审员  杨宗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