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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雷高泉与兰进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高泉,兰进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1393号原告:雷高泉,男,1955年3月16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兰进斌,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雷高泉与被告兰进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雷高泉以被告兰进斌已还钱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雷高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高泉撤诉。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雷高泉负担。审判员  李孝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尤丽婷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