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雷高泉与兰进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高泉,兰进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1393号原告:雷高泉,男,1955年3月16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兰进斌,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雷高泉与被告兰进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雷高泉以被告兰进斌已还钱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雷高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高泉撤诉。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雷高泉负担。审判员 李孝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尤丽婷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