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XX平与张迎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平,张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910号申请执行人XX平,女,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原郴州市津地本金属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南省安仁县。法定代理人:罗某(系原告XX平丈夫),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南省安仁县。被执行人张迎新,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南省永兴县。本院在执行XX平与张迎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1003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宏伟审判员 吴煜斌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小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