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2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与洪德海、梁邦义、王海军、刘向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洪德海,梁帮义,王海军,刘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2执49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421号。法定代表人车大伟,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洪德海,现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华滨村。被执行人梁帮义,现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华滨村。被执行人王海军,现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华滨村。被执行人刘向杰,现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华滨村。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本泉、杨桂英、王永刚、蔺喜忠、王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春风审判员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隋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