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2167邹群与钱文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群,钱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2167号申请执行人:邹群,女,1974年2月12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钱文华,男,1976年12月30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群与被执行人钱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钱文华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在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调查,据反映,被执行人无业,见不到人的,听说在外面欠了不少债务,平时家中来讨债的人不断,家中农村宅基房目前不涉及拆迁。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举证,但申请执行人未到庭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钱文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484250元(不含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中,在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书面告知执行情况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胡勇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