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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凌波与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81执25号申请执行人凌波,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住白山市。被执行人王建国,男,1963年4月8日出生,住临江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凌波与被执行人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吉0681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建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凌波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建国偿还借款4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建国自动履行了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凌波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吉0681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