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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徐某受贿、行贿、职务侵占案退回案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2017)陕0402刑初163号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你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徐某受贿、行贿、职务侵占一案,经本院审查,该案的犯罪地和被告人徐某的居住地均在兴平市,不属本院管辖。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6月1日指定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将该案退回你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