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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李绍红、陈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红,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720号申请人李绍红,女,生于1963年5月11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被执行人陈波,男,生于1972年7月4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绍红与被执行人陈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02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王广郊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