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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衢州市国荟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衢州市国荟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初24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衢州市国荟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世纪大道***号*层。法定代表人:郑小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衢州市国荟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吴 昱审 判 员  何小丽人民陪审员  陈宗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毛慧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