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王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王龙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9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龙飞,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宣化区。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6)冀0730民初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宁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以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偿还本金欠款34000元、违约金3400元并支付滞纳金,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有效说明被上诉人欠款与还款的情况为由,驳回了上诉人诉讼请求基本事实不清。原审法院重审时,就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是否要求调整问题,向当事人释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6)冀0730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成 进审判员 姜建龙审判员 王 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 力附:相关法律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内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