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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玉芳与陈红珍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红珍,金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红珍,女,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玉芳,女,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上诉人陈红珍因与被上诉人金玉芳民间借贷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8民初14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陈红珍上诉称,其现实居住地在苏州市吴中区,本案应移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红珍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区,陈红珍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且其经常居住地为苏州市吴中区。一审法院根据陈红珍的户籍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并无不当。陈红珍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施 伟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