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攸县桃水镇桃水村村民委员会与周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攸县桃水镇桃水村村民委员会,周秧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712号原告:攸县桃水镇桃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桃水镇桃水村。负责人:胡林生,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伟,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周秧生,男,195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攸县桃水镇桃水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周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攸县桃水镇桃水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攸县桃水镇桃水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攸县桃水镇桃水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攸县桃水镇桃水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