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董凤兰与李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凤兰,李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190号申请执行人董凤兰,女,1973年5月6日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如家酒店职员,住吉林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李野,男,1969年10月18日生,汉族,吉化联化厂厂办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董凤兰与被执行人李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董凤兰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范 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