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03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董凤兰与李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凤兰,李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190号申请执行人董凤兰,女,1973年5月6日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如家酒店职员,住吉林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李野,男,1969年10月18日生,汉族,吉化联化厂厂办工人,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执行人董凤兰与被执行人李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董凤兰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范 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