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1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原告赖钦墩与被告赖天宝、赖美治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钦墩,赖天宝,赖美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2290号原告:赖钦墩,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福星、陈志伟,福建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天宝,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赖美治,女,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赖钦墩与被告赖天宝、赖美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赖钦墩于201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赖钦墩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钦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赖钦墩负担。审 判 长 郭灿培代理审判员 吴水龙人民陪审员 曾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尤芳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