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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淮北口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淮北市民间投资商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口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淮北市民间投资商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915号原告:淮北口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徐钦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青松,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民间投资商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盛亚光,该商会会长。原告淮北口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民间投资商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孟 娇代理审判员  董敬敬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田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