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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4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亚太印花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亚太印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4329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072506-3)。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瓜渚旺角中心*******室。法定代表人:王松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亚太印花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94163-4)。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车站路。法定代表人:李祖荫,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亚太印花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5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全部款项1050万元及利息,另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6570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叶国民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浙江亚太印花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浙江亚太印花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亚太印花有限公司名下的厂房、土地、机器设备、车辆及排污权指标(该财产已拍卖完毕,剩余拍卖款4847412.91元)均已另案首先查封、抵押,且正在司法处置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浙江亚太印花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浙江亚太印花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43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震兴审判员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银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