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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周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156号原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乙委托代理人:郝玉莲,海东市平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周某某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甲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才让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