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周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156号原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乙委托代理人:郝玉莲,海东市平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周某某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甲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才让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