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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孟清秀、王洪亮与张全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清秀,王洪亮,张全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财保17号申请人:孟清秀,女,汉族,1948年4月10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申请人:王洪亮,男,汉族,1970年10月31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申请人:张全伟,男,汉族,1988年7月10日生,山东省平原县申请人孟清秀、王洪亮诉被申请人张全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孟清秀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孟统所有的鲁NH6M**号奥迪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全伟驾驶的鲁H493**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期限自2017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4日止)。二、查封申请人孟清秀、王洪亮提供孟统所有的鲁NH6M**号奥迪轿车一辆(期限自2017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4日止)。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孟清秀、王洪亮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金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惠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