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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12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12878陆央央与谢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央央,谢建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2878号原告:陆央央。被告:谢建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央央与被告谢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央央未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志东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朱漪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