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12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12878陆央央与谢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央央,谢建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2878号原告:陆央央。被告:谢建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央央与被告谢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央央未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志东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朱漪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