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民终7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国荣与澳优乳业(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7民终715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荣,澳优乳业(中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71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澳优乳业(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卫彬,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小毛,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健,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婷,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国荣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4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国荣与被上诉人澳优乳业(中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李国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国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元,由李国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印 强审判员 陈瑞晖审判员 崔利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冯晓雯骆子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