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1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郭小波与陈国强、岳阳固虹钢结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波,陈国强,岳阳固虹钢结构有限公司,湖南固虹楠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1民初418号原告郭小波,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告陈国强,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县。被告岳阳固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生态工业园金城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强,总经理。被告湖南固虹楠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生态工业园金城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强,总经理。原告郭小波与被告陈国强、岳阳固虹钢结构有限公司、湖南固虹楠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小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国强、岳阳固虹钢结构有限公司、湖南固虹楠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小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陈国强偿还原告郭小波借款200万元及自2014年10月30日至清偿之日止年利率24%的利息,由被告岳阳固虹钢结构有限公司、湖南固虹楠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30日被告陈国强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双方约定按月息2%支付利息,当月的利息在次月的2日支付。所有本息应在借款期满后的3日内偿还。被告岳阳固虹钢结构有限公司、湖南固虹楠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陈国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并签字盖章。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三被告均没有还款。被告陈国强、岳阳固虹钢结构有限公司、湖南固虹楠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所举的借据、还款承诺书、承诺书、收据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填单)各一份,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据此,原告郭小波主张的案件事实,本院亦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陈国强向原告郭小波借款200万元,双方约定的了利息标准和偿还期限等符合法律规定,其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陈国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岳阳固虹钢结构有限公司、湖南固虹楠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陈国强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应当对被告陈国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国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小波借款2000000元及自2014年10月31日至偿还之日止年利率为24%的利息;二、被告岳阳固虹钢结构有限公司、湖南固虹楠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前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27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37720元,由被告陈国强负担,被告岳阳固虹钢结构有限公司、湖南固虹楠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该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十日内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办理上诉案件受理费缓、减、免交手续)。审 判 长 朱君一人民陪审员 吴广新人民陪审员 熊岳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荣玉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