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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02执15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岩龙与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岩龙,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02执15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岩龙,男,生于1988年11月1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高中文化,现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王信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赵岩龙与被执行人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卫劳人(2016)20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补缴2013年9月至2016年5月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经济补偿金8100元,退还押金500元,生活费4448元,执行费96元,共计131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13048元,执行费96元未缴纳。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案较多,该公司已停产歇业。经查询金融机构、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中卫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其名下房产均抵押银行并被其它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号为宁EK67**、宁EJ18**长城牌小型汽车及十四辆车大型汽车均已被其它案件查封。本案已将被执行人宁夏宇光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王信光纳入失信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建平审判员  蒲茜淞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