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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敦化市兴隆冷库与马文刚(马文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兴隆冷库,马文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258号原告:敦化市兴隆冷库。经营者:陶明娥,女,1973年12月3日,汉族,个体,住敦化市。被告:马文刚(马文伍),住敦化市,其他自然状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兴隆冷库诉被告马文刚(马文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敦化市兴隆冷库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兴隆冷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由原告敦化市兴隆冷库负担。审判员  姜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金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