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苏大民与李前进、包国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大民,李前进,包国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1504号原告苏大民,男,1966年4月11日生,回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代理人李记,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前进,男,1961年5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包国营,男,1967年9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原告苏大民诉被告李前进、包国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苏大民不能提供被告李前进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诉讼材料无法送达给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法释(2003)15号]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大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退还给原告苏大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彭东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程敬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