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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定州市金祥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井陉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州市金祥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井陉营销服务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1525号原告:定州市金祥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赵村镇西南佐村。法定代表人:杨红杰,该公司经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井陉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县长岗村。负责人:翟盛斌,该公司经理。原告定州市金祥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井陉营销服务部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定州市金祥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定州市金祥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霍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