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3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万龙与徐春艳、韩青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龙,徐春艳,韩青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3178号原告:张万龙,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徐春艳,女,41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韩青龙,男,42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龙与被告徐春艳、韩青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万龙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万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张万龙负担。审判员 段凤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韩希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