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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4执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理华、陈丽、陈虎、吴巧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茶陵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周理华,陈丽,陈虎,吴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4执1116号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地址湖南省茶陵县城关镇炎帝中路。法人:郭平。被执行人周理华,男,住湖南省茶陵县。被执行人陈丽,女,住湖南省茶陵县。被执行人陈虎,男,住湖南省茶陵县。被执行人吴巧红,女,住湖南省茶陵。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理华、陈丽、陈虎、吴巧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到金融、车辆管理、房产、工商等部门就被执行人周理华、陈丽、陈虎、吴巧红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周理华、陈丽、陈虎、吴巧红在上述部门无财产登记情况,应就本案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震龙审判员  曾梅来审判员  尹 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蔡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