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吕某与内蒙古田野餐桌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内蒙古田野餐桌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721号原告吕某,女,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被告内蒙古田野餐桌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现代农业发展园区。法定代表人谢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内蒙古田野餐桌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田野餐桌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田野餐桌现代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何 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任抒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