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成都成燃大丰燃气有限公司;新都区大丰金脚板浴足坊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成燃大丰燃气有限公司,新都区大丰金脚板浴足坊,黄泽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28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成燃大丰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互惠大道169号。法定代表人青倩。被申请执行人新都区大丰金脚板浴足坊,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经营者李绍会,女,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申请执行人黄泽贵,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成都成燃大丰燃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新都区大丰金脚板浴足坊、被申请执行人黄泽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成燃大丰燃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执行人新都区大丰金脚板浴足坊的经营者李绍会及被申请执行人黄泽贵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成都成燃大丰燃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执行人黄泽贵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XX街道XX的商铺一处(建筑面积43.01平方米,权证号:监证013***,业务件号:0062***)和住宅一套(建筑面积300.02平方米,权证号:监证0139***,业务件号:0062***)。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冯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