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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4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胡冬梅、张华勋等与商丘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冬梅,张华勋,商丘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166号原告:胡冬梅,女,汉族,1974年12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张华勋,男,汉族,1976年8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马亮、蔡金立,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被告:商丘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盈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代世朋,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冬梅、张华勋与被告商丘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翔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