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政与李长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政,李长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财保22号申请人:张政,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被申请人:李长实,现住吉林市。申请人张政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长实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20000,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苏闯名下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苏闯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二道区长新街3855号宜家观澜8号楼14层1单元1406号,丘地号:6-9/4-7-2(1406),产权证号:吉(2017)长春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建筑面积46.05平方米的房屋;二、冻结被申请人李长实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牟春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侯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