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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5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宁夏志必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宏、孙苏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志必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宏,孙苏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858号原告:宁夏志必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罗伟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宁,宁夏辅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宏,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孙苏宁,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宁夏志必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宏、孙苏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宁夏志必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志必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志必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志必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海一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天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