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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洪XX诉张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XX,张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民初172号原告:洪XX。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原告洪xx诉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洪XX的委托代理人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总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请: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实现债权的费用3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开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预期部分日3‰计算的滞纳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3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整,约定借期一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但是被告没有归还过本金或利息。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对原告提交的借据、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XX于2016年10月30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据,载明:“今向洪XX街道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借款期限为30天(自2016年10月30日至年11月30日止)。借款人承诺2016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借款。如有逾期或未能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逾期部分借款人承诺自借款之日起自愿另按每天千分之三支付逾期滞纳金,直至还清全部借款。……与此相关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诉讼、保全、执行等)全部由借款人及相关人一方承担。……借款人签名(指模)张XX。身份证号码:220382199312223311。借款人地址:南方汽配B区104-105.联系电话:1811501****.2016年10月30日”。原告于庭审中陈述,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此后被告从未还过该笔借款,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若所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通过原告提交的借条、打款凭证及原告陈述可知,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30000元的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而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原告按约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滞纳金、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据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判决如下:一、被告张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洪XX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滞纳金(以3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公告费300元以上共计9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包 康人民陪审员  戴晓燕人民陪审员  许静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佳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