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会勤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登凯,李会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刑初1350号自诉人朱登凯,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诉讼代理人武华温,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会勤,女,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自诉人朱登凯以被告人李会勤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审理过程中,因该案件缺乏罪证,自诉人以目前提不出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自诉人朱登凯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朱登凯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王 华审 判 员 周真真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宋振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