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4执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礼友与被执行人翟金标、李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礼友,翟金标,李萍,南京金标高压导管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4执2104号申请执行人:秦礼友,1966年9月26日出生,住南京市建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翟金标,1953年1月10日出生,住南京市。被执行人:李萍,1969年9月12日出生,住南京市。被执行人:南京金标高压导管制造厂,机构代码:71626852-0,住南京市宁南大道**号雅菊苑*幢***室。法定代表人:翟金标,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秦礼友与被执行人翟金标、李萍、南京金标高压导管制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秦礼友依据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4民初5428号民事调解书,依照该调解书:被告翟金标、李萍、南京金标高压导管制造厂于2016年12月1日前给付原告秦礼友借款本金161万元,利息43万元,并以借款本金16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继续向原告秦礼友给付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773元,减半收取11886.5元,由被告翟金标、李萍、南京金标高压导管制造厂承担(此款已由原告秦礼友在起诉时垫付,三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翟金标、李萍、南京金标高压导管制造厂采取了如下措施:1、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翟金标、李萍、南京金标高压导管制造厂发出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处罚预告书、限制消费令,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翟金标、李萍、南京金标高压导管制造厂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本院说明情况。2、本院依法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翟金标、李萍、南京金标高压导管制造厂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根据反馈结果,对其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华荣支行依法进行了轮候冻结,实际冻结数额为0元,其他银行账户余额过少,本院已采取冻结执行措施。3、被执行人翟金标、李萍、南京金标高压导管制造厂无车辆可供执行。4、被执行人翟金标、南京金标高压导管制造厂名下无房产、土地等财产可供执行。5、经调查,被执行人李萍名下的雨花台区宁南大道xx号xx苑xx幢xx室房屋本院依法处置,2017年2月10日,该房屋被(2016)苏0114执1740号案件在淘宝司法拍卖网以3544800元拍卖成交,2017年3月23日,(2016)苏0114执1740号案件承办法官根据比例原则,对本案债权人进行了分配,依法分得230437元。6、被执行人南京金标高压导管制造厂已经人去楼空,被执行人翟金标、李萍下落不明。7、2016年12月26日,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翟金标、李萍、南京金标高压导管制造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8、2017年2月27日,本院依法与申请人秦礼友委托律师宋辉做了谈话,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和协助本院查控执行法律义务,并告知被执行人李萍名下的房产已被处置,被执行人翟金标、南京金标高压导管制造厂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有异议复议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9、2017年5月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翟金标、李萍、南京金标高压导管制造厂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第二次查控,其名下仍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被执行人翟金标、李萍、南京金标高压导管制造厂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翟金标、李萍、南京金标高压导管制造厂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4民初54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