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胡玲与徐学柱、马仕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玲,徐学柱,马仕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726号原告:胡玲,女,44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徐学柱,男,40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马仕美,女,38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胡玲与被告徐学柱、马仕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胡玲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玲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胡玲负担。审 判 长 贾晓红审 判 员 周天保人民陪审员 孙克常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严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