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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执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铁军与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刘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刘运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1439号申请执行黄铁军。被执行人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运超。本院在执行黄铁军与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刘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23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刘运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铁军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刘运超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已将被执行人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刘运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被执行人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刘运超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铁军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刘运超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如申请人黄铁军发现被执行人西峡县宏超冶耐材料有限公司、刘运超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铁军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23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杨付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松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