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5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姚雨薇诉顾照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雨微,顾照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5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雨微,女,1997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照宝,男,1995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希希,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姚雨微因与被上诉人顾照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10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雨微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姚雨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雨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3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66元,由上诉人姚雨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吴慧琼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曹 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