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4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光雪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光雪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4964号罪犯张光雪,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奉新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1日作出(2006)赣刑一复字第2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认定张光雪犯故意杀人罪(累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该院以(2008)赣监刑执字第36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该院又以(2010)赣监刑执字第38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以(2012)洪刑执字第4302号、(2015)洪刑执字第914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光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另查明,被害人家属出具材料证明案发后原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已履行2万元。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张光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虽履行了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项,但被害人家属未明确表示谅解,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光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2025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 建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二〇一七年六���五日书记员 巫慧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