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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行审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董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董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02行审203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祥云路东段。组织机构代码:00545229-2。法定代表人梁成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帆,男,汉族,1984年9月14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许涛,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岗,男,汉族,1976年1月24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国土资罚字[2016]4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第一、第二项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7日作出平国土资罚字[2016]4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6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董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责令你将非法占用的5439.4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徐洼村集体。二、限你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439.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三、对非法占用的5439.4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8元的罚款,共计罚款97909.2元。被执行人董岗已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三项内容,剩余第一、第二项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无其他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国土资罚字[2016]4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董岗作出的第一、二项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新审 判 员  张 菲代理审判员  韩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子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