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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贺亚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亚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91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亚运,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辩护人刘诚,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8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亚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亚运及辩护人刘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贺亚运酒后至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召楼路、沈杜公路东约100米处,得知民警欲将涉嫌毁坏他人车辆的堂弟贺某2传唤至派出所,心生不满,遂站在警车前方进行阻挠,威胁并辱骂民警,引发多名群众围观。民警在增援警力赶赴后决定将被告人贺亚运带上警车传唤至派出所,期间被告人贺亚运激烈反抗,拉拽警车门,并将民警王某右手咬伤。经鉴定及评估,民警王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警车物损价格为人民币608元。到案后,被告人贺亚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贺亚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富某、江某某、贺某1、贺某2、金某某的证言,上海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物损评估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照片、案发简要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亚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贺亚运判处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被告人贺亚运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亚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亚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王 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蔚卿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