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6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卓少华与福建莆田宝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6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卓少华,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福建莆田宝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村,组织机构代码61125332-2。法定代表人:郑庆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卓少华与被执行人福建莆田宝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民终21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福建莆田宝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实施冻结。2017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卓少华以被执行人福建莆田宝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莆田宝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二、(2017)闽0304执603、604号执行案件结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何国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仙芳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