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6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1、李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719号原告:王某,女,193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洋,微山瑞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某1,男,195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李某2,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李某3,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李某4,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1、李云龙、李某3、李某4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