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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6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1、李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719号原告:王某,女,193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洋,微山瑞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某1,男,195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李某2,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李某3,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李某4,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1、李云龙、李某3、李某4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