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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执3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岳海军诉胡照杰、乔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海军,胡照杰,乔伟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3239号申请执行人岳海军,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胡照杰,男,199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乔伟刚,男,1985年7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在执行岳海军申请执行胡照杰、乔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胡照杰、乔伟刚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照杰名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武慧鑫审判员 季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樊彦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