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执3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岳海军诉胡照杰、乔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海军,胡照杰,乔伟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3239号申请执行人岳海军,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胡照杰,男,199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乔伟刚,男,1985年7月16日,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在执行岳海军申请执行胡照杰、乔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胡照杰、乔伟刚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照杰名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武慧鑫审判员 季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樊彦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