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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9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忠建与张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建,张正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29民初351号原告:刘忠建,男,1973年2月16日生,汉族,驾驶员,住长顺县。被告:张正霞,女,1970年12月12日生,苗族,教师,住长顺县。原告刘忠建与被告张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忠建,被告张正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忠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1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诉讼费及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张正霞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多次向原告刘忠建借款。从2015年12月19日至2016年9月21日被告共向原告借款15次,借款金额为51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将借款转给被告,被告在收到原告款项后均向原告出具借条。原、被告口头约定的还款时间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张正霞辩称,确实是向原告借款51万,但是原告在发放借款时按每1万元预扣了700元的利息和100元的保证金,被告已按每月每1万元支付700元的利息至2016年12月月底,且原告通过他人收回借款本金1万元。现经济能力有限,超过法律规定的已偿还的利息应予以抵扣本金,同意归还剩余本金,不同意继续承担利息。本案当事人围绕其主张依法提交了借条及银行打款凭证作为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被告均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9日起被告张正霞分十五次向原告刘忠建借款共计51万元,并分别出具十五张借条,具体时间及金额为2015年12月19日借款2万、2016年2月12日借款3万、3月24日借款3万元、4月20日借款4万元、5月11日借款2万元、6月12日借款3万元、6月16日借款5万元、6月27日借款3万元、7月20日借款6万元、8月2日借款3万元、8月11日借款2万元、8月17日借款5万元、8月21日借款3万元、9月16日借款5万元、9月21日借款2万元。原告刘忠建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借款给被告张正霞时均按每1万元预先扣取了700元利息及100元保证金,借款后被告按每1万元每月700元支付利息至2016年10月,2016年11月支付利息4900元,12月支付利息8500元,2017年3月1日原告委托案外人吕鹏向被告收取1万元借款本金。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刘忠建在向被告张正霞发放借款时预先按每1万元扣取700元利息及100元保证金,该保证金实际上即为借款利息性质,应按被告事实上收取的金额为本金,故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金额为469200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应予以返还,从每一笔借款之日起至2016年10月,应扣减多支付的利息金额46556元用以折抵借款本金,并结合被告已向原告归还10000元本金的事实,故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应为412644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从2016年10月起支付利息的主张,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2016年11月、12月利息共计13400元,故本院酌定为被告从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正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原告刘忠建借款肆拾壹万贰仟陆佰肆拾肆元整(¥412644.00),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1月1日起支付利息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正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富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